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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来源: 人事处 添加时间: 2016年5月10日

工勤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有效的工勤人员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勤人员的界定

学院工勤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琴管科管理员,主要负责音乐学院琴房管理;

2、教师公寓管理员,主要负责教师公寓的管理;

3、维修工,主要从事学院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4、学生舍务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生宿舍的管理以及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

5、司机,主要负责学院公务用车;

6、门卫,主要负责老校区房屋管理;

7、其他工勤人员。

第二条 聘用原则及条件

1、工勤人员的录用应坚持及时、有效、可进可出的原则。

2、聘用的工勤人员年龄一般应在18—55周岁之间,具备较好的个人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管理,遵守纪律。

3、聘用的工勤人员必须出示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必须持有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如有内部员工推荐,还应提供学院在岗员工出示的担保证明。

4、各用人部门应依据本部门的编制数额和缺编人数上报用工需求,不得超出本部门编制人数。

第三条 工勤人员的聘用程序

1、工勤人员的聘用程序为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人事处依据计划和缺编情况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察;人事处进行审核并上报院长批准。

2、工勤人员的录用手续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被录用的工勤人员要及时到人事处填写工勤人员聘用登记表,提供相应证件;人事处对其采录指纹,下发用人通知。

第四条 工勤人员的管理

1、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部门要建立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工作职责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2、录用的工勤人员要遵守学院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格执行指纹考勤制度。

3、学院各相关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对工勤人员进行教育,督促工勤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第五条 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  

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每月16日前由其所在部门将出勤、考核结果上报学院人事处。

第六条 工勤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1、学院的工勤人员聘用期为半年至一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所在岗位工资的80%;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全额工资。

2、工勤人员若要辞职,须提前10天向单位申请并上报学院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3、工勤人员不服从学院管理,工作表现不好,经教育、警告、限期不能改正的,学院有权对其进行辞退。若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学院赔偿经济损失。

4、工勤人员的辞退或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解除时,应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申请批准后两日内办妥各项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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