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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办法

来源: 人事处 添加时间: 2016年5月11日

试用期管理办法

(试行)

 

为准确把握新进教职工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职业素养以及思想动态,帮助新进人员有效地融入学院,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弥补缺陷和不足,为人才队伍充实新生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用期管理的目的

(一)规范、引导用人部门及人事处做好新教职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

(二)帮助新教职工尽快了解学院的要求,引导新教职工顺利完成试用期的考察;

(三)明确学院对新教职工的录用标准,即学院对试用期内教职工的考评项目及相关标准;

(四)规范新教职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后的转正流程;

(五)为妥善解决因试用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二、适用范围

学院所有新教职工的试用期均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择优录用原则:学院通过完善的考核体系对新教职工进行综合考察,为学院选择、留用德才兼备的人才;

(二)培养原则:学院通过各用人部门对新教职工进行充分的指导,帮助新教职工进步,力争使每一位合格新教职工都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成为学院的正式员工。

四、试用期注意事项

(一)新教职工入职后应尽快融入学院,了解岗位职责,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二)《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及《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规范日常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并遵章行事。

五、新教职工的考核

(一)新教职工入职三个工作日以内,所在部门领导将为其指定一名指导人,以帮助新教职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融入团队。

(二)新教职工的考核组织及周期

1.在试用期内,新教职工应当与其他员工一样,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教学类的新教职工可以由新教师的教研室主任担任指导人,管理类的新教职工可以由部门领导担任指导人;

3.新教职工需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填写《转正人员考核表》(管理类或教学类)中相关部分,并将《转正人员考核表》交至指导人。

4.教学类新教职工需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参加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试讲的评委至少由二级学院院长及另两位高职称教师组成,并将听课记录送教务处存档;

5.指导人根据新教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对新教职工进行评价,填写《转正人员考核表》中的相关部分,并将考核的结果与新教职工进行沟通反馈;

6.指导人需在新教职工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内,将《转正人员考核表》提交给人事处。

(三)新教职工的考核内容

1.教学类新教职工的考核内容为:教学态度、授课任务、教学水平(效果)、参加活动表现情况;

2.管理类新教职工的考核内容为:基本素质能力、专业素质能力、管理工作能力、表率作用、参加各级各类活动的表现情况以及工作态度;

3.满分100分,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六、试用期转正

(一)试用期期限及薪酬待遇

1.新教职工全部设定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新教职工试用期薪酬发放:按照级别工资的80%发放;

3.教职工的试用期福利根据学院相关福利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录用

1.新教职工在《转正人员考核表》中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高于70分(含)的,视为符合录用条件;

2.新教职工应当向学院如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存在欺骗行为,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新教职工未按学院的要求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学院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或合格体检报告等文件,社会保险不能按时转入学院的,或其人事档案不能按时转入学院的,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4.如果新教职工在试用期内累计请假超过3个工作日(含)的,不论请假事由如何,学院有权视为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5.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被发现或被证实不符合学院发布招聘广告、岗位职责中的要求时,视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七、试用期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试用期由人事处履行新教职工转正审批程序;

(二)试用期满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新教职工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转正手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种:新教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学院人事处在试用期届满前向员工发送《不予转正通知书》,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三)试用期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员工提出辞职。如果试用期员工感到自己的能力与学院要求不匹配,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学院,并按学院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种:试用期内,学院发现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部门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人事处,学院可以停止对其试用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学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而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执行学院《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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